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薈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良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