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33號
原 告 邱瑞文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被 告 葉素蓮
黃瑞嬌
追加被告 邱禮理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
追加被告 臺灣高雄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文豪
訴訟代理人 陳豊元
黃浚家
追加被告 劉慧君
邱祺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9年8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劉慧君、邱祺芳經合法通知,未於上開言詞辯論程序到庭,原告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亦未踐行一造辯論程序,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09年9月22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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