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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蘭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6,3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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