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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凡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魏婉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9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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