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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磅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道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8,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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