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8,訴,791,202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1號
原 告 許鄭淺
許瑞文
許鴻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被 告 許瑞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複代理人 林琬蓉律師
被 告 許瑞益

許若淳
許宏森
許貞瑩
王許有理
林許鴻月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原告許鄭淺之訴訟代理是否合法部分,認有依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1項規定職權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擬職權就原告許鄭淺之委任過程,詢問原告訴訟代理人劉思龍律師,兩造如有意見陳述,應於109 年9 月11日前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