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8,醫,5,202008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施德造
洪梅花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
被 告 洪辰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109年8月20日上訴狀未記載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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