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8,重訴,150,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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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原 告 賈華凱
賈華慶
賈華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彥姍律師
被 告 興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甲
被 告 曾令海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有部分事證仍有調查、釐清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請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陳報:㈠「被害人賈孫綿本身」因本件車禍所受損害之項目為何及損害金額為若干元?暨提出佐證證明;

㈡原告三人之學歷、從事之工作、財產及收入狀況,並請自行將書狀繕本送達被告。

被告對原告之書狀,如有意見陳述,請於收到後7 日內具狀提出,亦請自行送達書狀繕本予對造。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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