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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瓊鳳
送達代收人 李俞萱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梁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7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4號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其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7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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