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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OMASATO RINDA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DIVA 株式会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日幣610,000,000 元,以原告107 年10月26日起訴時之日幣兌換新臺幣賣出價為1 :0.2788,換算成新臺幣170,068,000 元(日幣610,000,000 元×0.278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47,3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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