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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25號
原 告 陳玟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薪資及資遣費事件,原告聲請調解,經本院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短付薪資新台幣(下同)3萬7,224元、資遣費3萬4,683元,共計7萬1,90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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