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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訴訟代理人 張正忠律師
被上訴人 朱忠賢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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