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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鄧棠恩
聲請人與相對人薩摩亞商環宇珠寶城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同)12萬4,785元、特休未休工資1萬1,899元、積欠民國109年2月薪資2萬3,800元,故訴訟標的金額為16萬0,484元,應徵聲請費為1,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333元,尚應補繳66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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