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勞補,10,20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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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大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志榮
原告與被告劉億本間請求償還侵占公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5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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