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勞補,114,2020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4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鄧振榮
人 林昱璿
原告與被告蔡水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0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