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勞補,117,202012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7號
原 告 鍾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武農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等至少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為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667元(計算式:100,000 元×2/3 =66,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33元(計算式:100,000 元-66,667元=33,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