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勞補,123,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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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原告與被告馮玉娟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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