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1號
原 告 楊文瑞
楊文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肇樵景觀設計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9,500元(計算式:404,250元+404,250元+1,000元=80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