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勞補,73,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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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3號
原 告 賴伯亮
林朝堂

胡源泉
詹弘安
陳志郎
吳章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應補繳裁判費│
│    │      │(應補發退休│          │數點以下四捨│            │
│    │      │金)        │          │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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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賴伯亮│229,049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
├──┼───┼──────┼─────┼──────┼──────┤
│ 2  │林朝堂│227,999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
├──┼───┼──────┼─────┼──────┼──────┤
│ 3  │胡源泉│266,125元   │2,870元   │1,913元     │957元       │
├──┼───┼──────┼─────┼──────┼──────┤
│ 4  │詹弘安│286,800元   │3,090元   │2,060元     │1,030元     │
├──┼───┼──────┼─────┼──────┼──────┤
│ 5  │陳志郎│266,449元   │2,870元   │1,913元     │957元       │
├──┼───┼──────┼─────┼──────┼──────┤
│ 6  │吳章行│207,749元   │2,210元   │1,473元     │73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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