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勞補,76,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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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6號
原 告 韓雅志
被 告 高雄市個人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王清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21,2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

惟依原告起訴狀所列及本院依職權查詢高雄市區監理所網頁公示資料結果顯示,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前鎮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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