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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0號
原 告 黃乃瀚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潘敏郎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8,9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88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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