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勞訴,59,202008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啟貞、林順清、易淩峰、黃漢堯、孫崇漢、黃天鵬等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40萬8,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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