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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許育睿會計師
相 對 人 聖域機械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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