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司促,100,2020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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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號
債 權 人 滿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福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者,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陳福照未給付管理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陳福照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催告函退回信封所載收件人地址,非債務人陳福照之戶籍址,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陳福照居於該信封所載收件人地址相關文件,債權人於108 年1 月15日補正狀記載,債務人陳福照未住在該址,則債權人雖已寄送存證信函,惟該存證信函非送達債務人陳福照之住所,且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尚難認催告繳納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陳福照,因之,債權人未依首揭規定,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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