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司促,10014,2020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陳錫鎮
債 務 人 史俊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參佰肆拾陸元,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玖萬玖仟零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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