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司促,10024,202007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24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林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貳萬參仟肆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所載,聲明人(即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轉讓對債務人債權金額:新台幣751,904 元整。

(截至民國95年6月23日止) ,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債權範圍,與上開債權讓與聲明書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