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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徐正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參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參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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