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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5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振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轉催前一年至101年7月13日止所有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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