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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李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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