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司促,1021,2020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都
代 理 人 蔡金就
債 務 人 許文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六七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捌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六七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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