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司促,1031,2020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陳淑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顏陳淑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新臺幣742元部分之債權讓與通知書業已送達債務人之送達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