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司促,10629,202008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29號

債 權 人 林聰明


債 務 人 吳兩成


債 務 人 吳明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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