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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6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 理 人 江雅鳳
債 務 人 王彥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玖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經查,債權人請求客戶帳號為8583695592、4177398091、85836968174 號,依帳單所載分別門號為0903***521、0906***622、0903***296,資費分別為4G新絕配1399、4G新絕配1399、4G新絕配1399,惟債權人提出申請所載資費分別為月租299_4G高速飆網299 限36、新絕配1399、月租299_平板_4G 高速飆網299 限36,其中門號0903130521、0903130296號之電信費申請書為帳單所載資費不一,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就門號0903130521、0903130296號電信費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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