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司促,10717,2020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1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敏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雅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命提出系爭借款已向各主債務人李芷忻、李鈺庭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以清償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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