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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4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湘怡
債 務 人 張俐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伍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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