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司促,10900,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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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紹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捌仟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紹賢於民國94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108 年12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08,006 元,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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