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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5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淑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消費明細所載,最後一筆消費為民國95年4 月13日,則貴公司請求自95年3 月28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二、貴公司僅提出消費明細及繳費明細,難以確認本金餘額為何?請提出完整帳單明細,及債權計算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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