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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6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文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所有帳單明細(貴公司僅提出繳款明細及消費明細,無法確認消費款餘額究為何?又最後一筆消費日為民國95年3 月27日,則貴公司自94年11月13日起算利息及自94年12月14日起算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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