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司促,11391,202008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91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劉傑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東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謝東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可供送達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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