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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68號
債 權 人 政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連祉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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