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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73號
債 權 人 丁慶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衍邦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衍邦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長期循環信用優惠轉換委託契約書所載,契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第三人衍慶興業有限公司,另依債權人提出協議書所載,因業務疏失…經與衍慶興業代表人楊衍邦(乙方)協議…,則契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衍慶興業有限公司,則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衍邦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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