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司促,11608,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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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0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杜萬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杜萬壽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93年5 月14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中第十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聲請人(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證二) ,併此敘明,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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