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司促,13770,202010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7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 理 人 張厚泉
債 務 人 賴靜慧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楊秀娣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零四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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