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9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大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源泰
債 務 人 鄭文成
債 務 人 鄭筑勻
債 務 人 劉瑞祥
一、債務人鄭文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陸佰貳拾陸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鄭文成、鄭筑勻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零參萬捌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鄭文成、鄭筑勻、劉瑞祥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零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伍佰萬伍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