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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陳俊良
債 務 人 顏文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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