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1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佳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以,債權人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仍應釋明。
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而言。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呂佳樺發支付命令,然未提出轉呆前一年所有帳務明細表,經本院裁定命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是難謂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