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司促,14218,20201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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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1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佳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以,債權人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仍應釋明。

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而言。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呂佳樺發支付命令,然未提出轉呆前一年所有帳務明細表,經本院裁定命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是難謂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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