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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6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方麗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新臺幣伍佰元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以,債權人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仍應釋明。
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而言。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借款,惟未提出原債權之轉呆前一年內之帳務明細等資料,經本院定期命提出,然債權人於民國109年11月5日收受該裁定後,僅提出民事聲請更正狀,迄今仍未補正上述文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是債權人所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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