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司促,15420,2020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2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江孝龍

債 務 人 金美玲


一、債務人江孝龍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壹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江孝龍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金美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