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司促,15440,202011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4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代 理 人 吳佩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嵇郭墨、嵇寶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嵇耀圻之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查報有無拋棄繼承。

二、補上蓋有市長全名之印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方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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