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司促,15447,2020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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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47號
債 權 人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麟
債 務 人 鼎鴻泰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星江

債 務 人 曾寶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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